以下内容是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的宜春学院招生简章及招生计划专业人数录取规则,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宜春学院招生简章及招生计划专业人数录取规则第一章总则
为了保证宜春学院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4〕4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宜春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条 学校概要
1.学校全称:宜春学院
2.校址:(1)校本部:江西省宜春市学府路576号;(2)北校区:江西省宜春市宜春北路128号。 邮编:336000
3.学校国标代码:10417
4.办学层次:本科
5.办学类型: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院校
6.主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
第二章招生机构与监督机制
第三条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学校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学校纪委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学校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及其家长、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五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要求、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每年度面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计划。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预留少量计划,预留计划不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专业生源不平衡问题,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且顺延录取。
第六条 经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向社会公布,同时学校也通过本校招生网、招生简章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在录取过程中,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报考生源状况,经招生就业处召集相关部门集体研究并报请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内可作适当调整;根据各专业报考状况,为更好地满足考生专业志愿,经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批准,各专业间招生计划可作适当调整。
第四章录取规则
1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