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维护教育公平和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长沙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所学专业的界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中的录取专业为准,凡与此不相符的均属转专业。
第二条 学生转专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个性发展原则。开展学生转专业工作,目的是尊重学生的志向、兴趣,充分发挥学生的个性、专长,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让学生在学校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
(二)公平公正原则。学生转专业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规定,各学院应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考核,择优推荐与录取。各学院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的专业特点和要求,制定本学院学生转专业操作细则。操作细则应在各学院网站上公布。
(三)总量控制原则。学生转专业工作应以符合各专业现有办学条件和保证各专业正常教学秩序为前提,各专业转出和转入的学生数量原则上应控制在同年级本专业学生总人数的15%以内,学生申请转入数量较大的个别专业可根据教学资源情况适当放宽比例。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二)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有不适合在原专业但仍可在学校其他专业学习的身心疾病的;
(三)确有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转专业更有利于继续学习的。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本科三年级及以上的;
(二)以特殊形式招生录取的(如“专升本”、单独招生的艺体类、职高对口等);
(三)经转学进入我校学习,或已有一次转专业记录的;
(四)国家有相关规定或招生录取时确定为定向生或委托培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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