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录取体制:学校招生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规定。
第十二条 提档比例: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和有关规定确定提档比例。
第十三条 专业录取原则:以投档成绩为依据,实行“志愿清、专业清”原则。(本章程所说“专业”包括具体专业、专业方向或专业大类。大类招生录取考生的专业分流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投档成绩相同时,按照考生所在省投档成绩排序规定确定先后顺序,如所在省没有具体要求,我校依次对比语文、数学、外语、综合成绩确定先后顺序。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但服从专业调剂时,则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投档成绩相同时,确定先后顺序规则同上)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做退档处理。
在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学校按照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已提前确定了拟招生专业(大类)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科目要求;考生报考我校时须按照以上各招生专业(大类)的选考科目要求进行报考;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材料作为录取参考。录取专业的确定按照该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改革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港澳台侨联招、台湾学生学测免试入学录取按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办公室及学校相关招生简章的规定录取。
第十四条 学校“英语”专业只招收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俄语”专业只招收外语语种为英语、俄语的考生。
除以上特殊说明的专业外,学校其它专业不对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凡被录取考生多以英语作为外语必修课,也可修读学校开设的其它外语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完成学业。
第十五条 退档原则:凡因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学校可考虑予以退档。除特殊注明的专业外,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我校艺术类专业文理兼收,考生需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文化考试及由各省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组织的省级专业统一考试。我校2024年不在各省组织专业校考或单独测试。
投档办法和投档比例按各省相关规定执行。凡投档进入我校阅档范围的考生,按照我校排序规则排序后进行阅档及确定录取专业或退档。
我校排序规则:艺术类专业考生,高考文化课和专业课成绩均达到考生所在省份划定的我校艺术类专业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高考文化课成绩乘以40%、专业课成绩乘以60%,两项成绩相加计算综合分数。以此综合分数排序,按照“志愿清、专业清”原则确定录取专业。
第十七条 学校录取各专业学生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八条 对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认可、公示并已计入高考投档成绩,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学校原则上予以认可,并根据教育部及该省有关规定提档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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