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本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榆林学院招生简章及招生计划专业人数录取规则内容,欢迎大家进行阅读参考,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榆林学院招生简章及招生计划专业人数录取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榆林学院,英文名称为“Yulin University”。榆林学院是一所以工科为主,工、管、文、理、农、法等学科协调发展的省属本科院校,其历史可以上溯到1923年的陕西省立第四师范学校。现为国家转型发展试点院校、国家卓越农林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试点院校、中国校企协同产学研创新联盟单位、陕西能源化工人才培养基地、陕西省社科普及基地。2018年学校被教育部确定为新增硕士学位授权单位,被陕西省确定为一流应用型本科院校建设单位。
第三条 榆林学院是省属公办普通本科高等院校。学校国标代码为11395,设置有政法学院、能源工程学院、管理学院等15个学院,55个本科专业,1个专科专业,面向全国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全日制在校学生13220人。现有榆林校区、绥德师范校区两个校区,正在建设榆林科创新城校区。
第四条 学校主管部门为陕西省教育厅,办学性质为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学生学习形式为全日制。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符合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榆林学院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榆林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实施“阳光工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榆林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审议招生章程、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研究和决策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招生工作的副院长担任,成员包括教务处、监察处、学工部、绥德师范校区管委会、二级学院等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常设的招生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在陕西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教育部及各省级教育行政机构的政策要求,不断促进区域、城乡入学机会公平,优化学校生源结构,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生源数量与质量、各专业社会人才需求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九条 我校2024年面向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新疆、陕西、甘肃、青海、宁夏、西藏等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
第十条 2024年小学教育专业和学前教育专业在陕西省范围内招收本科层次、定向榆林市各县(市区)就业的公费师范生。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低保户、贫困户的子女免除住宿费、实习实训费。招生计划设置为提前批次,高考总分达到陕西省本科二批录取控制线的符合专业要求考生均可报考。考生被录取后须与学校及榆林市教育局签订“榆林市本科公费师范生教育委托培养协议书”,毕业后由各县(市区)按计划安置就业。
第十一条 我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做出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数为普通本科在1%以内,艺术类计划在15%以内。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专业计划动态平衡机制。对于社会需求量大且生源好的专业,可适当增加招生计划,对于个别社会需求量小,学生报考少的专业,学校可调整其招生计划,对其采取减招、隔年招生或停招的办法。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招办(指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监督,学校负责”的原则,在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组织下开展本校分省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和招生政策规定确定投档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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